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合规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而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形,需要区分不同法律阶段的要求。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此前,原《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曾规定销售预包装食品仍需取得许可,但现行法律已调整为备案制。需要注意的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虽然免于许可,但仍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如果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本身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而经营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则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或者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确保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避免因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合规的预包装食品而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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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6 00:11:44